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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管理“投教宣传系列二



《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其中,专业投资者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保基金,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就是普通投资者。


在市场上,大部分投资者都是普通投资者。虽然称为“普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对他们承担的适当性义务可是一点不普通啊!


与具有更加丰富的投资知识和经验,更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高大上”的专业投资者相比,普通投资者往往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较低。为了保障公平,《办法》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都享有特别保护。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个案例-投资者小宇的故事。



有了上次投资失意的经历后,小宇更加谨慎了。



刚刚提到的信息告知,还有录音或录像等要求,正是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在投资者分类的前提下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的措施,为的是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正所谓择人而“适”、“适”出有因。

此外,《办法》中关于投资者的分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两类投资者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流程后可以进行转化。这也正体现了《办法》关于投资者分类规定的灵活性。比如,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后,可以获得与普通投资者一样的保护;符合规定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在向经营机构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可以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此时其也将自主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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