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维权

案例4:客户王某与某基金公司的赎回困难纠纷

发布日期:2016-09-12      阅读量:908

摘要由于调解并不是要从法律上绝对的分清责任,因此,应找出纠纷产生的关键点以方便计算直接损失,并说服双方接受这一观点,从而缩小双方分歧。另外,基金公司从本案中应吸取的教训是:基金公司对投资者的账户采取相关措施(如冻结)后,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案情简介:

王某反映:其基金账户在没有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09年被冻结,2014年1月赎回基金未果,经多次与基金公司联系并反复提供资料均未办妥。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该基金公司是按照2008年广东证监局“基金销售适当性现场检查”的相关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制度对部分资料不全客户的账户进行冻结,客户补齐资料后当天即可解冻,不影响交易。但由于银行原因,无法出具满足基金公司要求的资料,导致王某多次往返银行,基金公司客服与银行沟通后也无果。

经双方同意,本案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确认以下事实:一、基金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客户账户冻结情况,存在一定过错;二、王某在资料补充齐全后,没有及时赎回基金,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基金公司向王某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王某不再就此纠纷向有关部门做进一步的投诉。

案件评析及启示:

由于调解并不是要从法律上绝对的分清责任,因此,应找出纠纷产生的关键点以方便计算直接损失,并说服双方接受这一观点,从而缩小双方分歧。另外,基金公司从本案中应吸取的教训是:基金公司对投资者的账户采取相关措施(如冻结)后,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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