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维权

案例6:吴某与某基金公司的基金赎回费纠纷

发布日期:2016-09-12      阅读量:902

摘要建议基金公司明确写明基金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例如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写明:基金的持有期限从基金申购确认日开始算,对于常见易混淆的还应附简明示例予以说明。

案情简介:

某基金公司客户吴某反映:其于2014年10月17日成功申购该基金公司的某债券基金,于11月17日赎回该基金,赎回后发现基金公司收取了其0.75%的赎回费。但该公司官网规定持有该基金0到29天收取0.75%的赎回费,若持有30天或以上的则无需收取,而其持有该基金已超过30天,故不该收取其赎回费。吴某投诉要求该公司退还其75元的赎回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

协会将吴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该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联系吴某并向其解释,基金申购确认所需时间是不计算在持有时间内的,因2014年10月17日是星期五,而基金公司是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才进行申购确认,因此基金公司在2014年10月20日才确认,故其持有该基金的时间没有30日,吴某对此表示理解。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中,基金公司的官网写明该基金的持有期限达30日或以上的,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的起算点没有写明,所以造成了投资者的误解。

本案的启示:建议基金公司明确写明基金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例如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写明:基金的持有期限从基金申购确认日开始算,对于常见易混淆的还应附简明示例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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