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维权

案例1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白银交易投资者胜诉c

发布日期:2016-09-06      阅读量:845

摘要据媒体报道,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现货白银交易纠纷案件做出了民事判决。2013年8月起,原告通过某投资公司(被告)提供的电子盘软件进行所谓“现货白银”交易,半年时间内即将投资的48万余元资金亏损殆尽。2014年5月,原告将该投资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该投资公司与原告进行的贵金属杠杆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应属无效,判决投资公司返还原告亏损的48万余元投资本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白银交易投资者胜诉

 

据媒体报道,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现货白银交易纠纷案件做出了民事判决。2013年8月起,原告通过某投资公司(被告)提供的电子盘软件进行所谓“现货白银”交易,半年时间内即将投资的48万余元资金亏损殆尽。2014年5月,原告将该投资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该投资公司与原告进行的贵金属杠杆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应属无效,判决投资公司返还原告亏损的48万余元投资本金。

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本案对同类现货白银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首先,关于现货白银交易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并不需要以行政机关的认定为前提,人民法院有权自行认定;其次,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在同类案件中明确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认为应当从两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否构成期货交易。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前述形式和实质上的要素,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

 

附: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摘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仅为限定交易场所、实现市场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同时为规范期货交易本身、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经营而设置。期货交易相较于一般现货买卖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期货交易可以无限制地在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中进行,可能导致因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被操纵,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和巨大的市场风险。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因不受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基于此,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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