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维权

案例27:黄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佣金纠纷

发布日期:2016-08-29      阅读量:811

摘要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定适当的考核考评制度,以规范营销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的行为。为了避免佣金纠纷,建议营业部给客户签订有关佣金的书面文件。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是以低佣为条件转户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要求转入营业部签订有关佣金的书面文件。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4年7月通过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反映:其2012年7月在某证券营业部开户,当时邹姓客户经理口头承诺佣金费率为0.4‰,但实际交易中营业部一直按0.8‰标准收取。黄某与营业部协商此事,但营业部一直籍由各种理由推脱且不予处理。后营业部提出一定金额的赔偿方案,但黄某表示无法接受,并要求退回其全部多收取的佣金。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协会初步了解,黄某表示其在原证券营业部的交易佣金费率就是0.8‰,其是由于邹姓客户经理给予0.4‰的佣金费率承诺才愿意转到该营业部的,现感觉受到极大的欺骗,坚持要求营业部退回多收取的佣金。营业部则表示经查核黄某开户资料和相关留存档案、回访录音等材料,未发现黄某对佣金费率有异议或申请调佣的任何材料,同时经向邹姓客户经理查证,其称未曾给予客户0.4‰的佣金费率承诺。

由于纠纷双方未能在简易调解中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解员调解本纠纷。经多次沟通协调,调解员向营业部解释:虽然黄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说法,但由于黄某在转至该营业部前,在原证券营业部的佣金费率已是0.8‰,在同等条件下,促使其转户的原因很有可能就是佣金费率的优惠,希望营业部对黄某提出的要求再进一步考虑。同时,调解员对黄某也晓以利弊,建议其在目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接受营业部的调解方案,以达成双方共赢的目的。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最后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营业部给黄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黄某也继续留在该营业部进行交易。

案件评析及启示:

证券营业部通常会对营销人员有业绩考核要求,部分营销人员为了业绩,就会以口头承诺低佣的方式招揽客户,等客户真正到营业部开户后,营销人员就认为自己完成了任务,不去核查当初的承诺有没有履行,甚至声称当初没有向客户表示过低佣的承诺。本案就是因此种情况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的启示: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定适当的考核考评制度,以规范营销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的行为。为了避免佣金纠纷,建议营业部给客户签订有关佣金的书面文件。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是以低佣为条件转户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要求转入营业部签订有关佣金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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