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维权

案例35:冯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融资融券纠纷

发布日期:2016-08-29      阅读量:905

摘要证券营业部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提醒客户注意审阅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必要时向客户耐心详细解释相关条款。

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冯某反映:其在2015年1月26日融资买入云南锗业股票,1月28日下午被营业部通知因其负债于2015年1月27日到期未还,其需自行平仓,否则营业部将强制平仓。冯某表示当时未在电脑前无法平仓,要求次日再平仓,但营业部不同意,并于1月28日下午强制平仓冯某持有的云南锗业股票。冯某认为其融资买入的浪潮信息股票停牌,导致其无法卖出股票偿还负债,按规定应在浪潮信息停牌后才需偿还负债,因此其认为该营业部违规操作。

调解过程及结果

协会将冯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向冯某解释,其到期的负债是指其因融资买入新兴铸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的股票而产生的负债,并不是指融资买入停牌的浪潮信息股票而产生的负债到期,营业部的操作跟其买入的已停牌股票无关。而且营业部事先多次通知了他,但他未偿还负债,因此公司按规定在1月28日14时51分强制平仓其股票用于偿还负债。冯某表示理解。后冯某致电协会要求撤诉。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是由于投资者不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规定而发生的。证监会于2011年修订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根据上述规定,营业部在通知冯某偿还到期负债而冯某不偿还后,公司强行平仓是不违规的。冯某认为其买入的停牌股票还未复牌,所以不用偿还到期负债是误解了合同的约定。合同只是约定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不用偿还因融资买入停牌股票而产生的负债。对于融资买入未停牌股票而产生的负债,债务到期后,冯某是必须要偿还的,否则证券公司就会强制平仓。

本案的启示:证券营业部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提醒客户注意审阅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必要时向客户耐心详细解释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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