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维权

案例38:谭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荐股纠纷

发布日期:2016-08-29      阅读量:917

摘要证券从业人员提供投资建议时,应时刻牢记其执业行为规范,一定要提醒投资者:“投资建议仅供参考,不保证收益,出现亏损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案情简介:

谭某反映:其在某证券营业部员工陈某的诱导下开立证券账户,并在其强烈推荐下购入某股票导致亏损,后陈某向谭某推荐期货对冲产品,以期获取收益填补此前股票的亏损,并承诺赔偿损失。在期货账户同样出现亏损后,陈某并未兑现赔偿损失的承诺,且谭某与陈某所属营业部协商无果。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双方同意,本案由调解员进行调解。经了解,陈某承认曾根据某公司研究报告向谭某推荐股票,并根据自身判断对期货投资品种、方向提供了建议,但否认自己曾对股票、期货投资保证收益或承诺赔偿损失。同时,营业部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营业部对员工及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是合规和尽责的,也对客户做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和员工执业行为限制的提醒。在调解员的调解及劝导下,双方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

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共识:一、陈某就相关投资建议造成谭某损失进行道歉;二、陈某同意向谭某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双方在调解员的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案件评析及启示:

在此案件中,谭某与陈某原为私交甚好的朋友关系,因此谭某对陈某的投资建议非常信任。而陈某也认为,谭某作为自己的朋友,在提供投资建议时,可能说话内容比较随意,并未考虑其作为一名专业的证券从业人员所应有的语言规范,从而造成了谭某的误会。

本案的启示:证券从业人员提供投资建议时,应时刻牢记其执业行为规范,一定要提醒投资者:“投资建议仅供参考,不保证收益,出现亏损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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