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维权

案例43:监管部门助力行权 股东积极参与投票

发布日期:2016-08-24      阅读量:938

摘要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插图:股民:“我们要投票!”上市公司:“没问题,马上开通网络投票。”)

广东辖区D上市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数亿元的委托贷款,其利率不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115%,2014年5月24日发布了相关公告,定于6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

公告发布后,中小投资者普遍认为该交易回报率太低,存在利益输送嫌疑,同时D公司尚有部分利率更高的银行贷款未偿还,该交易影响上市公司收益。因此,不少投资者纷纷要求D公司开通网络投票以方便广大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但D公司以当时的法律法规对此未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开通。投资者对此不满,先后致电监管部门提出上述诉求。

广东局在第一时间督促D公司承担起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并向公司指出,虽然监管法规未明确要求此类事项必须开通网络投票,但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上市公司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希望公司重新研究此事。在广东局的督导下,D公司于5月29日补充公告增加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中小投资者诉求得到响应。

一波既平,一波又起,投资者再次致电监管部门提出两项诉求,希望D公司详细披露本次议案中借款方的信息,同时希望公司大股东回避议案表决。D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于6月6日发布公告,针对原来披露不详尽的事项补充披露了借款方财务及股权结构等信息。

为建立和谐的股东关系,在股东大会召开当天,公司大股东在法律法规无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主动回避表决。有关议案在中小股东积极投票反对的情况下,以93.68%的反对票未获通过。

至此,中小投资者有效参与了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充分发挥了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诉求悉数得到回应,与大股东的矛盾得到缓和。

 

点评:

1.近年来,中小投资者日益关注自身投票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行使。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耐心听取中小投资者诉求,保障投资者表达意见的权利。

    2.实践证明,畅通网络投票渠道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2014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保障中小投资者便捷高效行使股东权利。

相关法规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第四部分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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