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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在“基金服务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17-05-12      阅读量:873

金思维所长

尊敬的王理事长、洪会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

关于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讨论,近年来开始成为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实际上,有关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其实早在我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就已经确立。在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已经明确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这就已经明确我国养老保障将建成包括以上三个部分构成的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这三个支柱的发展不平衡。

首先,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现在已经基本上实现制度的全覆盖,正在朝着人群的全覆盖的方向在发展。

其次,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总体上看还是非常缓慢,建立年金的企业只有7万多家,与我国家现有一千多万个企业的数量规模相比,还不到1%,只覆盖了2300多万人,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中仅占7%,绝大多数的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是没有企业年金的。此外,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以后开始建立职业年金也才刚开始起步。

此外,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虽然说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就已经提出需要逐步建立,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专门出台相关的制度及政策规定,在第三支柱建设方面还是比较滞后的。

因此,总体上看,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一支独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还比较薄弱。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支柱负担非常重,按照我国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是在缴费满35年的情况下达到59.2%。但是,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按照缴费工资作为基数来测算,去年企业养老金替代率其实已经达到了67%左右。这一替代率水平并不像一些专家说得那么低,也就是说它已经超出了制度设计的上限。我国已经经过了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到今年已经是第1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过多年调整待遇,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到2016年人均养老金水平已经达到了2400元左右。实际上,基本养老金提高的空间是有限的。但是目前人们对于养老金待遇的需求,还是不断增长的,因为绝大多数退休人员除了基本养老金,是没有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的,再加上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发展迟缓,所以导致退休人员只能依赖于第一支柱。这样就对第一支柱形成很大的压力。

一方面,近十多年来我国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即使是这两年调整的幅度跟过去相比有明显的下调,但是毕竟还是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另外一方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所以,我国必须要按照国际上养老保障发展的规律,构建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不仅需要大力地扶持发展第二支柱,也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而且要积极促进第三支柱建设,就是要把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主要是依靠一些保险公司自发地推进,变成是由政府积极主动地推进建立第三支柱。

因此,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势在必行。按照中央所提出的社会保障要实行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发展方针,我国现在正在构建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在养老保障方面,我国也正朝着全覆盖的方向发展。到2016年底为止,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的总人数已经达到了8.87亿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人数达到3.79亿,还有5.08亿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上参保率在85%左右,按照“十三五规划”,到“十三五”期末,养老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

目前,城乡居民的养老金水平还是比较低的,单靠这样的基本养老金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发展第三支柱也应当涵盖城乡居民。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安排,能够加入到第三支柱体系之中。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通常由国家立法,按照自愿的原则,个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对未来的养老保障进行储备,通过个人与第三方的金融机构签订这受托协议来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政府可以适当地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由第三方的这种金融机构来进行予以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政府来承担这方面的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

在发达国家实行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这些国家制度建设的比较早,税收优惠也比较大,税收优惠灵活多样,资产规模,参与的人数也比较广泛,占退休后养老金收入的比重也比较高。

第二类是以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来讲发展还是比较滞后,在参保人数、资产规模等方面与第一类的国家相比明显较小,占养老金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比较低,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总体上看,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设计既具有共性,也具有明显的差异。个人养老金计划在整个个人退休保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制度模式上,各个国家通常在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方面都是实行个人自愿参与,运作方式比较灵活便捷。在财务运作模式上,各个国家都是采取基金积累制,基金运营管理也高度的市场化。在待遇的确定方式上,多数国家都是采取缴费确定型,个人的养老金取决于个人养老账户的积累(包括投资收益)。从覆盖面来看,个人养老金的覆盖范围与各国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功能和定位有直接的关系,通常各国个人养老金计划覆盖所有人员,具有普惠性或者普适性,更加重视对非正规就业人员、中小企业员工的覆盖。对参加了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和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的人员而言,个人养老金是提高其退休后养老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对于没有职业养老金的人员和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第三支柱对他们来讲就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养老金来源。

例如,英国个人养老金主要面向众多中小企业、大量个体工商业者、自雇人士和非常规就业者。

德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建立第三支柱。2001年出台的李斯特养老金计划是一项家庭保险计划,参保人的配偶可以参加,政府给予补贴;2005年推出吕鲁普养老金计划,对于大多数既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也不属于职业养老金保障范围的自雇型劳动者,起到了基础保障的作用。

美国最初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只是针对那些不享受雇主养老金的雇员和自雇佣人员,后来扩展到已参加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的雇员,目前面向所有纳税者,特别适用于中等收入及个体经营者,其中雇主支持的个人退休账户主要针对中小企业设立。

荷兰个人养老金的定位是针对那些没有获得全额国家养老金的人员、没有被职业养老金所覆盖的自雇人士,以及所得养老金不能满足退休后生活需要的人士。

有些国家个人养老金的设计只是针对中高收入人群。如意大利私人养老保险的购买人群主要限于高收入阶层。加拿大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目的是鼓励中高收入人群通过及早安排规划个人退休账户,积累足够的余额,以便退休后能够维持或接近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筹资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一些国家也鼓励雇主为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例如,美国规定雇主发起的个人退休计划(IRAs),雇主必须匹配缴费且缴费属于雇员所有。

2016年,美国养老金资产规模达到21万亿美元,其中公共养老金累积5.7万美元,占27.1%;年金累积7.9万亿美元,占37.6%;个人退休账户(IRA)积累总额达到7.3万亿美元,占34.8%。这表明不仅第三支柱所占比重远超过第一支柱,而且与第二支柱所占比重很接近。

通常,各国个人养老金计划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或者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才可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如果提前领取,要缴纳额外的税收。少数个人养老金计划没有领取年龄的限制。个人养老金计划有着灵活的缴费和领取方式,可以选择月,年和一次性缴费,按月领取和一次性领取等多种形式。

各国为推动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吸引更多人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无一例外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支持或者政府补贴等政策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激励措施:

一是税收优惠。在缴费阶段、投资阶段和领取阶段都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利用税收杠杆鼓励个人加入这类计划。通常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都是有缴费限额的,即一定缴费额度内才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每个国家都设立了一套复杂的税收优惠办法,与本国税收体制密切相关。

例如,美国传统型个人退休账户在缴费环节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个人在税前向账户缴费,账户资产的增值部分无需缴纳投资收益税,只有在账户资金支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TEE税收优惠模式。罗斯个人退休账户在资金支取环节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税后收入缴费,但账户资金的增值可以免税,属于EET税收优惠模式。

不同的税收模式适合不同的人群,个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进行选择。从典型国家的实践看,EET税收优惠模式更受欢迎。荷兰、韩国、芬兰、丹麦、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等多数国家的个人养老金均采取EET税收优惠模式。意大利、瑞典等个人养老金采取ETT税收优惠模式,适应不同收入群体。有的国家通过纳税收入资金限额,避免了向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倾斜,体现了公平性。

二是直接支付财政补贴。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德国的李斯特计划。国家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可能出现的子女补贴构成。其中,基础补贴每人154欧元;未成年子女,每人185欧元(300欧元)。25岁以下的人员,在参加该计划的头一年,可以获得一次性200欧元的奖励。

在投资运营方面,国际上,保险、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个人养老金计划。每个国家都对允许参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只有保险公司、银行可以参与个人养老金计划。这些金融机构必须经政府有关机构审批。

例如,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s)可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开设并托管,资金可以用来购买托管机构允许买卖的金融产品。德国李斯特养老金产品可以由人寿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和从事住房建设融资活动的建房互助储蓄金信贷社提供,而吕鲁普养老保险产品只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意大利规定只有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纪公司可以管理养老基金。日本1960年生命保险公司开始开办个人年金保险,后来各金融机构相继参与了个人年金市场。总体看,银行、商业保险公司是个人养老金计划初期运营机构的首选,后来逐步扩大到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经济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在运作模式上,英、美、法等国家通常采取信托管理模式作为主要或者唯一的养老基金运作模式。加拿大比较特殊,其RRSP账户主要运作模式有信托型、保险契约型和政府联合基金等形式,其中信托模式在退休收入累计资产中占比最大。

在投资产品方面,个人养老金计划产品形式灵活多样,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个人可以选择委托专业金融机构负责投资,可以自己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默认投资,也可以选择自主投资、灵活地配置资产。大部分个人养老金计划,都提供了共同基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产品、股票、债券等多种投资产品。

例如,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s)刚推出时,大部分民众主要投资银行存款等低风险收益产品,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成熟,目前大部分居民选择的产品更为丰富,包括共同基金产品,银行定存及理财产品,股票、债券及常规衍生品(主要通过证券公司买卖),寿险公司的年金产品等,其中共同基金是大部分家庭IRA资产配置的首选。

最后,简要谈一下构建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政府大力地支持和推动。过去由于国家没有出台建立第三支柱方面的政策,所以在市场自发的状态下,第三支柱发展迟缓,这表明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提供一些必要的优惠政策,第三支柱是很难发展起来的。所以,必须由政府通过相关制度安排,其中包括借鉴国际上通常采取的政府优惠政策的经验,其中尽早地出台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促进建立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政策,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政府要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就要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给予税收优惠或者政府补贴,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未来时机成熟时,还应当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以法律的形式将第三支柱体系确定下来。同时,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场运作的监管,确保个人养老金权益。

第二,适当调整养老保障三支柱的结构比重。鉴于我国现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挤压了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应以养老保险顶层设计为契机,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重,释放缴费空间,相应地调整基本养老金在三支柱中所占比重,减轻政府负担,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加快建立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制度,鼓励人们通过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第三,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监管需要人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人社部门可以牵头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计划,明确其功能和定位、覆盖人群、待遇领取条件等制度层面的内容,同时配合税务、财政等部门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属于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建议参考企业年金,由人社部核准相关金融机构,批准符合资质的机构从事个人养老金投资管理活动。

第四,在市场准入和管理方面,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也就是说要允许各类金融机构要有参与权。应当允许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相关金融产品灵活多样。由保险、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经政府核准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丰富多样、符合养老需求、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产品,包括权益类产品和固定收益类产品。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度、年龄以及生命周期预期等因素,做出自己的投资选择。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大部分人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建议设置默认投资产品。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可以调动金融机构投资管理的积极性,增加产品的丰富性,提高竞争程度,降低管理成本。

应当指出,我国在构建三支柱养老体系保障体系方面任重而道远,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是,我相信,随着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未来中国一定能够建立起不断健全和完善、日益强大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谢谢各位!                 

(以上内容根据演讲人讲话速记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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