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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新都终止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5-25      阅读量:796



摘要根据深交所公告,*ST新都(000033)将于2017年5月2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期间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变更为“新都退”,涨跌幅限制为10%,敬请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尊敬的客户: 
  根据深交所公告,*ST新都(000033)将于2017年5月2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期间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变更为“新都退”,涨跌幅限制为10%,敬请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更多详情请查看深交所网站(公告链接:http://disclosure.szse.cn/m/drgg_search.htm?secode=000033)如有疑问请联系95575或您所在营业部。
  特此公告。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4日

 

附件:*ST新都股票终止上市有关问题的解释口径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新都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都”或“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7亿元,净利润6,971.26万元,扣非后净利润1,493.7万元,公司期末净资产为961.59万元。2016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将应付罚息及应付利息共计238万元,由冲销财务费用调整至计入营业外收入,更正后2015年度营收净利润不变,扣非后净利润减少238万元,为1,255.6万元。2017年4月25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向本所报送了《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经常性损益数据的进一步说明》(天健函[2017]2-41号),确认经调整后*ST新都2015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同日,天健所湖南分所向公司发函提请其调整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事项。2017年4月28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撤回其出具的与*ST新都恢复上市申请相关的保荐文件。

2017年5月15日,本所上市委员会召开第65次工作会议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不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恢复上市条件,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未获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5月16日,本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17条、第14.4.1条第(二十七)项、第14.4.2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311号)。

上述具体情况,可参阅公司相关公告。

二、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因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事项,*ST新都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被暂停上市。具体情况可参阅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披露的《暂停上市公告》。同时,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前,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3月13日、4月9日、4月29日、4月30日披露了《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三、天健所湖南分所是否具备出具《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函》的资格?

根据*ST新都相关公告显示,天健所是公司聘请的2015年度、2016年度审计机构,具体执业安排由天健所内部决定。据此,2017年4月25日,天健所湖南分所向公司发函提请其调整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事项。同日,天健所向本所报送了《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经常性损益数据的进一步说明》(天健函[2017]2-41号),确认经调整后*ST新都2015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

四、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撤回相关保荐材料的依据?是否违反了其与公司签署的《推荐恢复上市协议》?

根据广发证券2017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相关申请文件的说明函》,广发证券撤回相关保荐材料主要基于对天健所2017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经常性损益数据的进一步说明》(天健函[2017]2-41号)以及天健所湖南分所出具的《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函》(天健湘【2017】2号)所述相关事项作出的判断和审慎考虑,以及其与公司签署的《推荐恢复上市协议》的约定。具体可查询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广发证券撤回相关保荐材料是否违反了其与公司签署的《推荐恢复上市协议》,属于双方的合同争议,应由双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该协议的约定,自行解决。

五、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违规担保,掏空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职责?

针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规对外担保等事项,本所已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关于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对公司、原控股股东瀚明投资、原实际控制人郭耀名、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克俭、时任董事戈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14年4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在对*ST新都的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涉嫌存在重大担保事项、重大涉诉情况未及时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正式立案调查。2014年11月4日,经审理,深圳证监局对*ST新都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ST新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聚全、郭耀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戈然予以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对陈桂生、王健涛、林汉章、吴娟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六、与重整计划履行相关问题。1、公司重整计划中约定瀚明投资无偿转让股份和转增股份的内容,涉嫌违反公安机关关于查封冻结措施的有关规定。2、由于司法冻结问题,瀚明投资无偿让渡股份至今未过户至重整投资人名下。3、重整投资人之一泓睿投资在重整计划中承诺“重整后通过恢复生产经营、注入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旗下优质资产等各类方式,使新都酒店2016年、2017年实现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亿元、3亿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由泓睿投资以现金方式就未达到利润预测的部分对新都酒店进行补偿。”泓睿投资至今未注入任何资产,亦未采取任何补偿措施。重整投资人不遵守承诺,涉嫌利用破产重整,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的酒店大楼等资产,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显示,2015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2月15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28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七、公司股票何时进入整理期交易,以及关于退市整理期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23条、第14.4.24条和第14.4.26条规定,自本所作出*ST新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八、为什么退市整理期首日的公司股票开盘参考价是7.96/股?

2015年12月15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中包括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该方案具体情况为:以公司总股本329,402,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0,317,985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329,402,050股增加至429,720,035股。

2016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显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4月15日。因公司股票已经暂停上市,除权除息后价格无法在行情系统中揭示,将在恢复交易后的首个交易日即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揭示。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的计算过程如下:根据公司转增前总股本329,402.050股,停牌前收盘价10.38元/股,计算公司总市值为3,419,193,279元;转增后公司总股本429,720,035股,按照除权前后市值不变原则,除权除息后价格为7.96元/股。

九、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股东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ST新都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承担起公众公司的相关义务与社会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不会因为公司股票的上市地位发生变化而有所改变。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股份在本所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十、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仍应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ST新都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可以采用媒体公告方式,也可以采取邮寄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采取媒体公告方式。*ST新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还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要求,详细情况可以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阅(网站:www.neeq.com.cn)。

十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是否还能转让?如何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4年10月15日证监会令第107号),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ST新都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应当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关于投资者如何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以及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退市公司股份的详细情况,可以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阅(网站:www.neeq.com.cn)。

十二、公司终止上市后是否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四章第五节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具备前述重新上市条件拟申请重新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

(二)已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三)已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程序等相关规定详见本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十三、如果资管计划投资的股票退市,资管计划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资管计划投资者享有依据合同约定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和资产处置责任。投资者可以自行或通过代销机构督促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和资产处置责任。

十四、如果资管计划投资的股票退市,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了解到关于投资股票的重大变化情况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告知投资者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相关处置措施以及处置进展。

十五、资管计划对于股票退市的处置方案是怎样的?

投资相关股票的资管计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样的股东权利。具体的股票退市处置方案请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十六、资管计划到期后是否会如期结束?

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资管计划到期前将资产变现,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结束资管计划。如果资管计划投资的股票退市,合同到期时不能全部变现,导致资管计划不能按约定期限结束的,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与投资者积极沟通协商相关资管计划的后续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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